第二十条
有效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毁林、砍柴、修坟立碑、损毁岩溶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设立各类开发区;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捕猎野生动物,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
(五)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在指定区域以外烧香点烛、焚烧垃圾、秸秆和枯枝落叶等;
(六)擅自砍伐、挖掘树根、移植杜鹃树木;
(七)擅自引入未经检验检疫的动植物;
(八)擅自摆摊设点、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
(九)在杜鹃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采摘杜鹃花;
(十一)乱扔垃圾;
(十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