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劝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