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劝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