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