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