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所的,由管委会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责令关闭;敞养、放养畜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