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林木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处分,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林木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逐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实现利益共享。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