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管委会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管委会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相关工作。鼓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村组、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