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对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区人文景观建立保护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采取防火、防震、防雷、防蛀、防腐和维护修缮等保护措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和风貌。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