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杜鹃及其他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景观等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