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