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