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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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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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3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4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其他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本镇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农业、卫生、环保、公安、工商、教育、文化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市、城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Chapter 2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责任区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道路(含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及道路隔离带、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公共水域、公共排水明渠的容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
(二)港口、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依法委托的单位或者人员负责。
(四)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五)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六)公园、广场、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七)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一)按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保证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场地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责任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hapter 3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
建(构)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外走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新(改、扩)建道路绿化带内的泥土高度应低于道路侧缘石。
公共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路面平整,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路面干净整洁,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污水、油垢、粪便等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三)道路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对零星散乱的管线应当采取集中束理、捆扎、贴墙等措施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废弃的管(杆)线、箱等附属设施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供电、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道路两侧统一规划设置应季瓜果销售和修(补)鞋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他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对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十元罚款。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堵塞道路。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处一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
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摆摊设点经营。违反规定的,由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前款所称的跨门槛、窗经营是指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进行的经营活动。
禁止在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以罚款;指使他人涂写、刻画、张贴的,按照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五倍处以罚款。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传单。
(一)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连接城市公共水域的雨水管道应当在其入口处设置拦污栅或者沉沙井,防止垃圾排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4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乱丢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四)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或者焚烧冥器、冥钞等丧葬
用品。
在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扣押车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清运。
(一)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
(二)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日产日清;
(三)制止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市场干净整洁;
(四)划定停车区域,安排专人管理,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
(五)清除市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
(六)制止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
(一)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
(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不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
(三)不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日产餐厨垃圾数量、处理时间和收购(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存至少两年。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5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其他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较为完善的排水系统。粪便要经过化粪池净化处理。
倡导村民圈养家禽家畜,保持饲养场所卫生。放养家禽家畜应当避免污染村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
生活垃圾应当倾倒在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集中堆放点,不得乱倒、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村民房前屋后应当保持整洁、干净。秸秆、柴草、杂物应当堆放整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药瓶等有毒有害农业生产废弃物统一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具体回收者给予适当奖励。
Chapter 6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共厕所女用厕位和男用厕位比例应当不低于2:1。
焚烧和填埋垃圾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市、县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技术指导和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拆除、重建方案,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