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村庄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生活垃圾应当倾倒在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集中堆放点,不得乱倒、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村民房前屋后应当保持整洁、干净。秸秆、柴草、杂物应当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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