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连接城市公共水域的雨水管道应当在其入口处设置拦污栅或者沉沙井,防止垃圾排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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