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责任区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