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日产餐厨垃圾数量、处理时间和收购(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存至少两年。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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