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新(改、扩)建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等设施应当按照容貌标准设置。建(构)筑物顶部和临街立面不得设置影响容貌的遮雨(阳)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建(构)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外走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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