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泊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停车场(位)内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道路车行道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

其他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对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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