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污染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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