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在道路行驶,污染道路;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扣押车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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