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

(一)道路(含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及道路隔离带、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公共水域、公共排水明渠的容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

(二)港口、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依法委托的单位或者人员负责。

(四)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五)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六)公园、广场、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七)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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