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秧盘等各种农业生产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分类集中存放,不得随意丢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药瓶等有毒有害农业生产废弃物统一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具体回收者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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