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禁止占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经劝阻无效的,可以扣押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道路两侧统一规划设置应季瓜果销售和修(补)鞋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