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
(二)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日产日清;
(三)制止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市场干净整洁;
(四)划定停车区域,安排专人管理,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
(五)清除市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
(六)制止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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