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及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禁止在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以罚款;指使他人涂写、刻画、张贴的,按照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五倍处以罚款。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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