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场(含填埋场、站)等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焚烧和填埋垃圾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市、县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技术指导和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