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乱丢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四)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或者焚烧冥器、冥钞等丧葬
用品。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