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保证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场地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责任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