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 制定机关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1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2月31日日照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海洋牧场、海上垂钓的安全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日照海域范围内的空间规划编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涉海休闲活动团队旅游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摩托艇等休闲娱乐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履行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海上体育经营活动行业安全管理、海上体育赛事训练以及比赛活动期间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气象、海警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有关部门在编制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及依法审核海洋牧场、海上风电、海上休闲活动等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考虑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涉海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海上交通安全制度建设。
第二章海上交通一般规定
船员、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操作船舶、航行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技术证书。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一)回淤或者冲刷较严重的港池、泊位,危险品泊位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
(二)其他港池、泊位每十二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
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妨碍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造成有害干扰。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占用海上遇险应急通信频道。
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行报告。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
(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
(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六)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五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相关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
(一)船舶取得相应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试航证书;
(二)已划设试航水域,试航水域满足通航安全条件;
(三)已发布船舶试航的航行警告;
(四)配备足够数量的适任船员;
(五)船员熟悉试航船舶结构,掌握船上各种操纵、通讯、救生、消防等设备设施操作;
(六)参与试航的人员通过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消防、救生、弃船演练。
在安全作业区内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海上设施应当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
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货主可以根据实际建立高质量选船机制,船舶可以采用管系试压以及其他辅助手段进行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疑似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的,应当向发现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待认定船舶的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处置已认定的船舶。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船员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船员在船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港口经营人应当为船员上岸以及进出港口提供便利。
第三章海上休闲活动交通安全
海上休闲活动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核查有关设施设备合格证明等资料。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一)根据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或者禁限航规定,限制船舶离泊;
(二)指派专人在现场维护乘船人员上下船舶秩序,禁止超载;
(三)核对并记录乘船人员身份信息;
(四)督促乘船人员正确穿戴救生衣;
(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靠泊设施或者停泊点停靠和上下人员;
(二)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三)出航期间,船舶应当保持自动识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与岸基人员通信联络畅通;
(四)核对乘船人员信息,对乘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正确穿戴救生衣;
(五)船舶进出港,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海洋发展、公安等部门和机构报告或者报备进出港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航行、停泊的安全要求。
(一)无故在航道、锚地、港池、通航船舶密集区域长时间停留;
(二)追逐竞驶,扰乱水上交通秩序;
(三)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变造、污损、遮盖船名、船艇识别牌号;
(五)恶劣天气、海况离港或者拒绝回港;
(六)技术性能不具备的情况下夜航;
(七)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接受安全教育,听从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等的指挥;
(二)按照要求穿戴救生衣,有序上下船舶;
(三)在乘船人员超过船舶核载人数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登船;
(四)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登船;
(五)其他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海上搜救应急
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健全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二十四小时值守。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鼓励单位、个人向海上搜寻救助事业提供物资、资金支持和捐赠。
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海上设施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接收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污染应急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组织做好污染防治、环境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二)休闲船舶,是指在日照海域内载员十二人以下从事海上观光娱乐、休闲渔业、运动体验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三)港口水域,是指港口总体规划明确的港界线以内的水上区域。
(四)沿海航路,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依托沿海水域自然条件可供船舶航行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