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水域外围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在安全作业区内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海上设施应当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