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游艇不得用于从事捕捞、养殖辅助等活动。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