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遵守相关航行规则。船员、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操作船舶、航行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技术证书。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