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推进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联合执法、纠纷化解等工作,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