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及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疑似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的,应当向发现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待认定船舶的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处置已认定的船舶。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