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休闲船舶航行、停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靠泊设施或者停泊点停靠和上下人员;
(二)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三)出航期间,船舶应当保持自动识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与岸基人员通信联络畅通;
(四)核对乘船人员信息,对乘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正确穿戴救生衣;
(五)船舶进出港,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海洋发展、公安等部门和机构报告或者报备进出港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航行、停泊的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