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其负责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按照下列规定测量港池、泊位水深,并将测量结果和水深资料报送海事管理机构:(一)回淤或者冲刷较严重的港池、泊位,危险品泊位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二)其他港池、泊位每十二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测量。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