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休闲船舶、船员、船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在航道、锚地、港池、通航船舶密集区域长时间停留;

(二)追逐竞驶,扰乱水上交通秩序;

(三)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变造、污损、遮盖船名、船艇识别牌号;

(五)恶劣天气、海况离港或者拒绝回港;

(六)技术性能不具备的情况下夜航;

(七)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