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检查拟装船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港口经营人应当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

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货主可以根据实际建立高质量选船机制,船舶可以采用管系试压以及其他辅助手段进行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