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2月30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体管护,是指对农村水体进行的日常巡查、保洁清淤、设施维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以及水质监测等维护管理活动。
(一)饮用水源及其关联水体;
(二)生产型水体,包括具有农田灌溉、排涝功能的沟渠,用于农业蓄水、抗旱的塘坝,以及人工开挖的种植、养殖塘口等;
(三)生态型水体,包括本土水生生物栖息的自然小河流等;
(四)景观型水体,包括美化村容村貌、兼具调蓄功能的村庄景观塘等;
(五)其他依法应当管护的农村水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体管护工作,对非法侵占、擅自填埋农村水体的行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水体管护活动。鼓励将农村水体管护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农村水体管护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中农村水体的管护要求,指导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水体的水质监测、污染防治等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水体管护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水体管护资金保障办法,明确各级财政的投入责任、资金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公益宣传、志愿服务和捐资捐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体管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水体管护公益宣传,对污染农村水体、破坏农村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应当载明水体基本信息、管护等级和日常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重要农村水体管护标志。
编制和调整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应当听取所涉村(居)民委员会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农村水体管护计划,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体管护的目标任务、管护措施和资金保障等内容。
(一)位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区域内的农村水体,由该单位负责;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水体,由该组织负责。已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的,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承担日常管护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利用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形式人工修建,依法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农村水体,由相关单位或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日常管护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水体的受益对象、管护便利性等实际情况,指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一)负责农村水体的保洁,及时打捞、清理水面漂浮物、有害水生植物及岸坡垃圾等,保持农村水体清洁。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向农村水体直排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倾倒垃圾,非法侵占、擅自填埋农村水体等行为的,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发现农村水体颜色或者气味存在明显异常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网格员协助日常管护责任人开展水体保洁、日常巡查、信息报送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体。
鼓励农村水体管护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引导和推动节水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集约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