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日常管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农村水体的保洁,及时打捞、清理水面漂浮物、有害水生植物及岸坡垃圾等,保持农村水体清洁。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向农村水体直排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倾倒垃圾,非法侵占、擅自填埋农村水体等行为的,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发现农村水体颜色或者气味存在明显异常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网格员协助日常管护责任人开展水体保洁、日常巡查、信息报送等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