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改厕和粪污收集利用,推动专业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体。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