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水体管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