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农村水体管护,推动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