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体小型水闸、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生态用水和水体管护需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