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水体生态修复,通过种植水生植物、建设人工湿地、恢复河湖岸线等措施,改善农村水体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