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体管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水体管护资金保障办法,明确各级财政的投入责任、资金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