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水体变化和实际管理需要,提出名录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编制和调整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应当听取所涉村(居)民委员会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