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水体变化和实际管理需要,提出名录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编制和调整农村水体管护名录,应当听取所涉村(居)民委员会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