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水体,是指中心城区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范围内,自然形成或者人工修建的水体,包括小水沟、小水塘、小渠、小河流等,已经纳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名录的河道除外。本条例所称农村水体管护,是指对农村水体进行的日常巡查、保洁清淤、设施维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以及水质监测等维护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