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水体管护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水体管护公益宣传,对污染农村水体、破坏农村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