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农村水体周边农业绿色发展,推广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