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农村水体周边农业绿色发展,推广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