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30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2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废城市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固体废物协同治理机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固体废物领域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指标体系、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预防和源头减量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的指导和支持。
支持化工、医药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
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环节,优先选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
鼓励在施工过程中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以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开展农业清洁生产,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先进技术,从源头减少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等农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绿色采购。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低碳产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引导公众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减量包装。
第三章管理和循环利用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填埋、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支持循环产业发展,合理布局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培育和引进相关企业。
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加大投入,按照规定参与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利用、处置体系建设。
支持产生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尾矿、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的企业拓宽循环利用途径,鼓励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规定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鼓励按照标准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鼓励化工园区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产业园区建设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场所,为园区和周边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实验室、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产生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鼓励实施催化剂提取加工、废盐综合利用、飞灰利用、废活性炭再生等项目。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应收尽收、循环利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监管职责。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餐饮服务聚集区等建设符合规定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采用简便易行的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清运并按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统筹设置堆放点。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非法倾倒建筑垃圾。
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处理设施设备,鼓励畜禽养殖粪污就地就近利用,提升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产生秸秆、废弃农膜、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第四章保障监督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成效评估。
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按管理权限要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委托鉴定评估、筹备磋商会议、送达磋商告知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参与环境修复及验收评估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附则
(一)无废城市,是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
(二)“无废细胞”,是指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社会组成单元,是践行无废城市建设理念,促进形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友好生产方式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载体。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